征收期限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月14日。其中,自2023年9月16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,完成簽約、騰空土地房屋并交付驗(yàn)收的,即為“提前騰空”;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14日,完成簽約、騰空土地房屋并交付驗(yàn)收的,為第一時(shí)段;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1月14日,完成簽約、騰空土地房屋并交付驗(yàn)收的,為第二時(shí)段。
記者 | 公金輝 莊微
編輯 | 連云倩
責(zé)編 | 蔡小青
審核 | 林書達(d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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